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0-30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以外的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登记权限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见附件2)。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可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变更勘查开采主矿种(含增列)后,按照变更(含增列)变化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
二、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竞争出让,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确定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科学设定竞买保证金、担保函金额,严禁违规设置竞买人条件及矿业权打包、打捆出让。
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平面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周边(属同一矿体且矿体向外延伸情形)、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或持股100%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符合上述协议出让要求的,须由矿业权人向盟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公示期满后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符合登记条件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协议出让成交价和出让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协议出让“以小博大”,以协议出让代替市场化出让。
三、建立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
厅统筹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建设工作,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根据已有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成果,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草原分区管控政策,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提交区块出让建议,列入出让区块项目库;各盟市局面向社会征集出让区块建议,由厅组织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核查准入条件后入库;对位于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内,暂不宜进行市场出让的区块,由厅组织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核定具备开发潜力后,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原则上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各盟市要确保入库项目达到出让条件,优先出让入库的资源区块。
四、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为保障我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出资勘查战略性矿产项目,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办理探矿权登记,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矿产地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
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财政出资油气勘查项目若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试采出的成果由承担项目勘查单位协调财政出资的同级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完成试采作业后决定继续勘查开采的,应当市场化招拍挂新设矿业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参与竞得油气矿业权。
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2.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pdf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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